·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北京汽车制造厂立即停止使用含“北汽”字样的企业简称及宣传标识。
· 北京汽车制造厂需登报消除影响,并向北汽集团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共计30万元。

· 法院认定双方无股权关联,制造厂使用“北汽”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前商标许可不含企业字号使用权。
· 北京汽车制造厂现隶属魏桥集团,后续将全面启用“212”独立品牌及“BAW”标识运营。

明日关注:212品牌独立后市场认知重构及新车宣发策略调整。
摘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判决,北京汽车制造厂停止使用“北汽”字样并赔偿30万元,彻底剥离与北汽集团品牌关联。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北京汽车制造厂立即停止使用含“北汽”字样的企业简称及宣传标识。
· 北京汽车制造厂需登报消除影响,并向北汽集团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共计30万元。

· 法院认定双方无股权关联,制造厂使用“北汽”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前商标许可不含企业字号使用权。
· 北京汽车制造厂现隶属魏桥集团,后续将全面启用“212”独立品牌及“BAW”标识运营。

明日关注:212品牌独立后市场认知重构及新车宣发策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