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9月7日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这是首部由国家最高审判机构发布的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文件。《意见》共5个部分24条,聚焦AI换脸拟声、大数据杀熟、自动驾驶、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明确裁判规则,厘清行为边界与法律责任。
《意见》对自动驾驶汽车与具备辅助驾驶功能汽车致损时的责任承担规则作出明确。车辆缺陷与驾驶人过错行为结合导致同一损害时,当事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等规定,同时请求驾驶人和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这一条款为当前集中出现的辅助驾驶汽车致损案件提供了直接的法律适用依据。

在虚假宣传规制方面,《意见》指出,车辆生产者、销售者对自动驾驶汽车、具备辅助驾驶功能汽车的自动化等级、智能程度、性能、用途等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依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请求车辆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民事责任。
《意见》对利用人工智能侵害人格权益的行为作出界定。未经同意利用人工智能处理自然人姓名、肖像等信息,生成可识别该自然人的虚拟数字形象并使用、公开的,构成对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益的侵害。未经同意使用自然人声音作为训练语料,模仿其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生成可识别合成人声的,构成对声音权益的侵害。操控虚拟形象、合成声音实施不当行为或发表不实言论、降低他人社会评价的,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见》明确,经营者利用算法在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差别待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利用人工智能仿冒名人带货构成欺诈的,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将获支持。
值得关注的是,就在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正式提请审议,首次增设“自动驾驶汽车的特别规定”专章,在国家法律层面厘清“自动驾驶”与“辅助驾驶”的边界,确立“谁开车、谁担责”的归责原则。此次最高法发布的《意见》,从司法裁判层面为这一立法方向提供了配套规则支撑。

《意见》还涉及人工智能产品责任、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涉人工智能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审理等内容。在事实查明和证据审查方面,《意见》探索完善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审理程序规则,对利用人工智能不当取证、提供虚假材料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依法规制。

从行业影响看,责任边界的清晰化将倒逼车企从追求营销噱头转向底层技术安全投入,加大研发与质量控制力度。在L3级有条件自动驾驶场景下,消费者在合法激活状态下发生事故,理赔流程将有法可依,不再面临车企与保险公司责任推诿的局面。具备智驾数据对接能力的保险企业,可基于智能驾驶安全数据推出差异化定价产品,引导消费决策从关注功能噱头回归到安全与可靠性本身。
《意见》同时强调,自动驾驶入法不等于完全自动驾驶可无门槛上路,更多是为L3级有条件自动驾驶的合法化与商业化扫清障碍。当前L2级组合辅助驾驶阶段,驾驶员仍是第一责任人。
